郑州市午托联盟加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本市午托联盟的管理,促进中小学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加盟郑州午托联盟服务以及相关活动的午托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郑州午托联盟管理条例,是指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为中小学生在上午放学后下午上课前在学校以外提供午餐、午休等公益性服务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午托联盟应当遵循依法设置、规范管理、确保安全和公益服务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郑州午托联盟负责辖区内整个午托加盟会员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午托部的登记管理工作、负责自行配餐的午托联盟的卫生审批及其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午托联盟的消防审核验收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涉及午托联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 审批和登记
第五条 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以下简称设立者)可以加盟郑州午托联盟。有本市户籍和在本市有固定住所的公民个人可以优先加盟郑州午托联盟。
第六条 加盟郑州午托联盟,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名称和必要的组织性;
(二)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和与午托服务相适应的人员;
(三)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
(四)同意加入郑州午托联盟,并服从郑州午托联盟的管理;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卫生和消防条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加盟午托联盟,加盟者者应当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行政许可,但不自行配餐的午托部除外。午托部的场所或建筑应当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除建筑原使用功能(用途)是作为中小学生相应年龄段的住宿或活动场所外,其他的场所或者建筑改建为午托部的,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
第八条 设立午托联盟,设立者应当向拟设立的午托联盟所在区的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名称、组织联盟、人员、食品加工区、周边环境、拟接受午托学生人数、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
(二)设立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三)联盟章程;
(四)资产来源及产权、资金数额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场地、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按规定应当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还应当提交卫生行政许可证明。
第九条 区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到拟设立的午托联盟实地查看,符合条件的,应当核发批准文件,并根据午托联盟建筑面积、人员等情况确定午托联盟可接收学生的人数上限;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设立者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拟设立的午托联盟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设立者可以依法向区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午托联盟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第十一条 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第十二条 午托联盟在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消防行政许可、组织联盟代码证,以及税务登记证后,方可开展午托服务。
第十三条 午托联盟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经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区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一)名称或场所变更;
(二)投资主体或资金变更;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
(四)服务范围变更;
(五)章程修改。
前款变更事项改变卫生或消防安全条件的,还应当按规定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或消防行政许可。
第十四条 午托部解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郑州午托联盟办理注销登记,并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定完成清算工作。
第三章 服务要求
第十五条 午托部应当按照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定建立各项制度,享受各项权利,履行各项义务
第十六条 午托部应设在建筑物的三层以下,建筑物应当符合结构安全要求,不得是工业厂房、地下室、仓储建筑或违法建筑。午托联盟场地建筑面积应当在八十平方米以上,午托学生人均建筑面积应当在四平方米以上。
第十七条 午托部的工作人员应当无犯罪记录,身体健康,没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生健康与安全的疾病。午托部应当每年安排其工作人员体检,工作人员持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十八条 午托部应当根据午托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午托学生在二十五人以下的,应配备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二十名午托学生的,应相应增加一名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 午托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午托场所的卫生和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午托部应当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一)安排专人接送午托学生,保障学生上午放学后到午托部及午托后返校的安全;
(二)未接到午托学生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
(三)中小学生午休时始终有工作人员看管;
(四)出现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午托学生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
第二十一条 午托部应当履行以下卫生管理义务:
(一)保证午托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严防传染病;
(二)就餐环境、餐具等设施应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制;
(三)配餐合理,营养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四)建立食品留样制度,并配备食品留样的专用容器和设施;
(五)不得制售冷荤凉菜等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
自行配餐的午托部,应当从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及其原料,做好采购台账记录并保留一个月,不得购买来源不明的食品和原料。
不自行配餐的午托部,应当在郑州午托联盟许可的餐饮企业或食品生产企业外买配餐。
第二十二条 午托部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严防食物中毒及传染病。
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及其他卫生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所在区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
第二十三条 午托部应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午托学生人身不受伤害。
第二十四条 午托部应当合理收取午托费用,并公示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午托部应当对午托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在本午托联盟午托的学生名册及专门接送人员身份证明提交学生所在学校。并以每部为单位备份午托学生登记造册到郑州午托联盟,以备郑州午托联盟对其进行监督、监管。
第二十六条 除特殊情况外,午托部不得安排车辆接送午托学生。
第二十七条 午托部应当与午托学生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一式两份,午托部、午托学生监护人各执一份。
《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由郑州午托联盟制定。
第二十八条 鼓励午托部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分散午托期间的各种风险。
第二十九条 午托联盟在委托协议履行期限内停止午托服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告知午托学生及其监护人,退还委托协议剩余期限的午托费用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向郑州午托联盟报告,说明停止午托服务理由以及退还午托费用等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郑州午托联盟会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郑州午托联盟下的午托部的监管,发现问题的,应当依法查处、整改。
第三十一条 午托部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应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向郑州午托联盟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郑州午托联盟初审同意,并按照教育、民政、卫生、消防等管理部门德管理条例来加强对午托部的日常巡查,定期和不定期对午托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郑州午托联盟应当将审查通过的午托部名单及其基本信息在部门信息网站上进行通告、应当将午托部的登记和年审情况在部门信息网站上进行通告。
第三十三条 学校应当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对本校学生在午托部的午托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并报送郑州午托联盟;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利于学生成长问题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及其在职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不得设立午托不,学校在职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午托部兼职。
第三十五条 午托部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午托学生监护人可以向郑州午托联盟投诉,并在十个工作日内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郑州午托联盟将给与取消并把相关信息发布到郑州午托联盟网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午托部违反卫生或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公安消防联盟依法处罚。
第三十七条 午托部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由郑州午托联盟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午托部聘请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郑州午托联盟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午托部配备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郑州午托联盟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郑州午托联盟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午托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郑州午托联盟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取缔郑州午托联盟的加盟权。
第四十一条 午托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安排车辆接送午托学生的,由郑州午托联盟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取缔郑州午托联盟的加盟权。
第四十二条 午托部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与午托学生的监护人签订《中小学生午托服务委托协议书》的,由郑州午托联盟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未郑州午托联盟报告的,由郑州午托联盟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
第四十四条 学校在职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郑州午托联盟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申请午托部设立或登记时弄虚作假的,郑州午托联盟应当依法撤销其批准文件。
第四十六条 午托部未经郑州午托联盟批准,而已郑州午托联盟名义经营的午托不,郑州午托联盟有权依法对其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第四十七条 午托部的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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